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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权“尘埃落定” PE投资范围拓宽

2013-7-3 7:28:48金融时报 【字体:

    相对于发改委,证监会有执法权,也有行政稽查队伍,这更有利于PE业的事后监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PE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但PE的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其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依然由发改委负责。因此,目前的关键还是相关部门要会同制定PE相关规范,实现协调配合。

    争议多年的私募股权基金(PE)监管权终于“尘埃落定”。日前,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批准,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业内专家就此分析表示,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对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此举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英国研究机构Preqin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2年末,全球私募基金的管理资本量已高达3.2万亿美元,是仅次于银行业和IPO的世界第三大融资市场,也是发达国家未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融资手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有利于丰富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大,进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迅速增加,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在我国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并且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新兴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数量和规模成倍增长。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目前活跃于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机构超过6000家。2012年共有369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2007年至2012年,中外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资本总量逐年增长,年均增长率达30.1%,2012年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资本总量是2007年的3.15倍。

    不过,PE行业飞速发展的时期,也是野蛮生长的时期。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不公开发行,其特点决定了私募基金行为比较隐蔽,募集过程不规范、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更有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情况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一直处于灰色状态的私募证券基金规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据此,业内人士呼吁,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资料显示,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传统上一直是发改委金融司的职能之一。本世纪初,发改委开始着手制定创业投资基金(VC)的管理办法,中编办也就将相应的管理职能赋予了发改委。随着行业的发展,与VC组织形式基本相同而仅仅是投资阶段不一样的PE大量出现,发改委也自然而然地介入到PE的监管中,开始主持PE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随着近年来PE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监管短板日益明显,有关PE监管权的争议也开始出现。

    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清华大学五道口学院的一次讲座上说,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不是投向,而是如何界定好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改委在我国VC/PE的最初发展阶段起到了很好的扶持和促进作用,但发改委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更多地搞好宏观,减少对微观事情的干预。如果在国务院职能分工中明确由发改委来管理VC/PE,那么发改委从上到下要建一套系统。这是对监管资源的一种浪费。”吴晓灵说。

    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实施适度、有限地监管。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并未进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但相关安排还是为证监会统一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留下了法律空间,证监会可通过配套立法形式介入PE/VC监管。据业内人士透露,证监会将很快成立专门的私募基金监管处,同时出台与公募基金管理办法相对应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将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统一监管框架。

    对于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一位PE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相对于发改委,证监会有执法权,也有一批行政稽查队伍,这更有利于PE业的事后监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PE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但PE的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其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依然由发改委负责。因此,目前关键的还是相关部门要会同制定PE相关规范,实现协调配合。

“在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明确监管部门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很有必要。私募基金的发起、设立、运转和退出都和证监会的职能密切相关,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于维护股市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由于退出机制、退出渠道等问题,近年来PE进入缓慢增长时期,可以预计的是,PE的募集门槛可能会变相降低,投资人的资金门槛不必达到发改委此前规定的1000万元。而在投资阶段,该人士认为,证监会“治理”下的PE投资范围会拓宽。“在国外,PE已经成为了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仅占很小的比例。而在当前,在证监会希望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背景下,可能会允许PE机构更广泛地介入到资本市场,投资于已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甚至其他衍生产品。”他说。

    采访中,虽然业内人士均认可证监会相对发改委有一定的执法权和稽查力量,但对其接管PE监管之后,能否对那些以PE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乱象进行有力打击,仍然存疑。有业内人士称,“"以PE名义诈骗"与真正的PE完全是两码事,但目前爆发的这类诈骗案例层出不穷,而此前对于这类案件,地方发改委、公安部门在处理时也疲态尽显。绝大部分非法集资案是跨地域的,地方在处理时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调起来的难度非常大。证监会介入这类案件的监管可能性不大。”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证监会接下来会对PE管理的从业人员提出一定的资质要求。虽然从业门槛不会高,但或许能多少改变一些行业混乱的状态。

     一季度IPO“冰封”

     并购成为PE退出主渠道

    2013年第一季度,IPO市场继续“冰封”,IPO单数为0。机构需寻找其他退出渠道。当季共发生13笔退出,其中并购成为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共占据8笔。此外,股权转让退出和管理层收购退出各发生两笔,回购退出占据一笔。从退出行业分布来看,13笔退出案例分布在8个一级行业。能源及矿产涉及4笔案例,房地产与化工原料及加工各占据2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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